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姆式”服务,是指在我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下同)或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其他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由政务中心统一安排和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为其提供全方位和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条 政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保姆式”服务。
第四条 政务中心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机构。凡经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政务中心应当做到“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
第五条 政务中心是组织实施“保姆式”服务的牵头单位。推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单位设定首席代表1名,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保姆式”服务工作职责,服从中心统一调度,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有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入政务中心,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保姆式”服务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