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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救助标准

  1、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予以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年医疗费用个人或集体承担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比例予以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额证明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委会提名,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

  2、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3、必要的病史资料;

  4、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

  5、《农村五保供养证》;

  6、《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证件。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区(包括贵池区和九华山风景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由乡镇、村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一周;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并依法追回救助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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