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暂行方案的通知》(民救字[2004]98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红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均可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待遇。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