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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76号 2004年12月20日)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市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推进为民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城区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简称大病救助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先城区后农村、分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完善的原则,先在城区低标准启动;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救助急助困,重点解决城区低保对象及城区其他困难居民大病高额费用的救助,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大病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 大病救助对象:城区(仅限限城内20个社区)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成员、城区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和职工。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病的,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一类病人: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肉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元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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