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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沈阳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除重要的由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四)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规划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五)各类规划的调整和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发变更许可证。

  四、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一市三县城市总体规划由相应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新民市城市规划须经新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新民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辽中、康平、法库3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应由各县政府报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各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一市三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在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各县(市)政府审批。

  (三)一市三县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除重要的由县(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发“一书两证”。

  (四)新民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新民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新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涉及新民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辽中、康平、法库3县城市总体规划,一市三县区域内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发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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