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沈阳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市规委会审核制度
成立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决策机构,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全市各层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均须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须纳入市规委会审核范围。
二、统一城市规划管理范围
将全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的范围由城市规划区1220平方公里调整为3861平方公里。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蒲河新城、胡台新城、近海经济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范围内所有规划的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范围内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划须经市规委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区(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经市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