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6]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科委、安监局、交委、经委、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局,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CNG汽车改装单位,各CNG气瓶充装站,各CNG气瓶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和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促进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地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
二、改装厂在改装CNG汽车时,必须选用取和气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CNG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CNG气瓶。
三、CNG汽车改装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1级安装许可。CNG气瓶的安装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安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