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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36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本市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部署,切实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26号]要求,在高温天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重点加强露天工作场所工作人群的防暑降温工作,完善防暑降温设施,建筑工地要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要求,积极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以及食堂、浴室、垃圾房、农民工宿舍等生活条件设施。
  四、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要在组织好有关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对一些重点单位的作业现场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要会同本级工会对所属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妥善安排好高温慰问工作,确保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
  五、接收遭受急性职业性中暑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 241-2002)进行诊断,并做好职业性中暑的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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