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沪交法〔2007〕347号)
各有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已经2007年7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1.制定依据
本条件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2.2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货运站业务的业户。
2.3 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货运站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3.货运站的定义和分类
3.1 本条件所称的货运站是指以场地、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物流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包括综合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等类别。
3.2 综合货运站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3 集装箱货运站是指以集装箱堆场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集装箱重箱或者空箱的堆存、中转和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4.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要求
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5.货运站的设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