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监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与分解机制,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一)切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市担保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注册资本。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要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张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探索再担保服务功能,建立风险分解机制。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继续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单位,继续实施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