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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二)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助经费市与县(市)、区分担如下:
  1.对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住宿费;按总学生人数的50%补助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初中每生每年560元、小学每生每年420元。所需经费由市与有关县(市)按50%:50%承担。
  2.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在宁波市特殊学校就读的、拥有《残疾证》的宁波户籍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对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给予酌情减免。上述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
  3.对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有《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奉化、宁海和象山三县(市)所需经费由市补助30%,其他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小学生均400元/年、初中600元/年)足额到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是中小学日常公用支出安排的最低标准,城镇中小学日常公用支出定额由各地按规定核定。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及教育收费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使中小学公用经费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根据中央财政对宁波市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补助政策,市财政将相应增加对相关县(市)、区的专项补助。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县(市)、区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地区财力等情况,市对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给予一定补助。市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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