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甬政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建设。现就我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负担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市与县(市)、区分担如下:
1.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宁海县:茶院乡、胡陈乡、深田川镇、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跃龙街道水车片、黄坛镇双峰片;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梨洲街道茭湖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高塘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市与有关县(市)分担比例为50%:50%。
2.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除上述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外,市与三县(市)分担比例为30%:70%。
3.慈溪市、余姚市(不含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梨洲街道茭湖片)、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由县(市)、区承担。
4.根据中央财政对宁波市免费义务教育杂费的补助政策,市将相应增加对相关县(市)、区的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