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按规定的资助项目和标准在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本市户籍学生人数,给予不少于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4的补助;
(二)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标准的杂费;
(四)每两年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但不含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
(二)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三)学校财务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或纳入审批机关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在校生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平均规模;
(五)学校依法为教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
(六)申请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补助资金的民办学校不受前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申请及核拨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