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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宁价工[2007]226号)


雨花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调价的请示》(雨价[2007]11号)收悉。为加快板桥地区城市化进程,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5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40元调整为2.8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3.50元调整为4.10元。
  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及构成详见附表。
  二、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供给农村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免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
  三、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规定的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收费,并如实上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费用。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对供水对象中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六、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价格法》严肃查处。
  七、自来水价格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8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
  特此批复。
  附件一: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自来水板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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