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渠道,加大扶助,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就业政策措施。
大力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凡聘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基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统筹安排,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和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各大中专院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残疾、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在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助学还贷等方面提供支持,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已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依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定专人联系,对其跟踪服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