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地和矿权管理。
1.扩权县(市)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林地占用、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等,由扩权县(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抄送所在设区市相关部门,由省政府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批准。
2.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权限管理有关矿权及许可证,批准文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扩权县(市)区域内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或上报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探矿权、采矿权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六)证照管理。
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权限直接核发各类证照(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属于省级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扩权县(市)向省级有关部门报批、核准,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七)价格管理。
扩权县(市)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县城及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出租车运价、公交车运价、地方道路客运票价,污水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停车费、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取暖费和代办费标准,由扩权县(市)制定,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四、加大对扩权县(市)扶持服务力度
省上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带动扩权县(市)加快发展。省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布局和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扩权县(市)给予倾斜。
省政府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印发的有关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可以部分扩大到扩权县(市)。
五、组织实施
扩大县级管理权限是我省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衔接,确保扩权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放权的事项和监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扩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