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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2.扩权县(市)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需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在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扩权县(市)应将自行核准、备案项目文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3.扩权县(市)申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备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等手续,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

  4.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涉及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的,由同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扩权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比照所在设区市权限出具环境评价文件。

  (三)资金管理。

  1.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扩权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性转移支付以及审核确定到项目的专项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安排到扩权县(市)。

  2.扩权县(市)按规定应享有的通过基金和收费等渠道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能核定到县的各类专项事业费、交通规费、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划拨到扩权县(市)。

  3.扩权县(市)申请国家或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各类建设资金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对于要求设区市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扩权县(市)需报经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四)税收管理。

  1.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直接办理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财产损失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可直接对扩权县(市)下达税收计划,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和征管质量考核。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办理项目购置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时,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或转报国家办理,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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