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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陕政发[2007]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经济强县发挥优势,做大做强,省政府决定适当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在坚持行政管理、干部管理和现行财政体制及利益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把原需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管理;把原需设区市审核报省审批的部分事项,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为了保持市一级管理上的完整性,扩权县(市)在报省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

  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扩权县(市)在取得相应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扩权县(市)除在市级层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同时,省上加大对扩权县(市)的考核力度。

  二、扩权县(市)范围

  统筹考虑各县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和区域布局,初期确定户县、高陵县、岐山县、凤翔县、兴平市、三原县、神木县、靖边县、吴起县、志丹县、韩城市、华县、旬阳县、南郑县、柞水县等15个县(市)为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

  三、扩大的具体管理权限

  (一)计划和统计管理。

  1.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经与所在设区市衔接后,直接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在下达生产、投资和社会事业等各类计划时,可将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在所在设区市名下单列下达。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区域统计完整的前提下,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抄报设区市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时,扩权县(市)的有关统计数据可以单独列出。

  (二)项目管理。

  1.扩权县(市)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培训中心),由该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审批。按规定属于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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