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配套市政设施及各单体建筑的层数、高度、建筑物间距及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建设项目均应在建设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市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意见反馈的时限不得少于20日。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可采取电子邮箱或网站公布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出终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修改方案,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
(一)需进行批后公示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状维修建设工程(含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对其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示的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分期建设范围的总平面图)、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时间应当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起至该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