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条 补办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原证件内容和格式打印在A3纸张上;补办的附图附件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在补办的规划许可证上(或附图附件)加盖蓝色的“规划许可遗失补办专用章”和市规划局(分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
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审批透明度,保证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定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一)需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必须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2)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与住宅建筑直接相邻,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其相邻居住环境的采光、通风、绿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进行公示的重要建设项目。
除第(3)种情形以外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说明,连同规划设计方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人大等审议。
属于第 (3)种情形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存入规划许可档案。
(二)批前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