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是证明遗失补办申请人与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的文件,其中包括:
1.市国土局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证明文件;
2.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如编委、工商局等)关于单位名称更改的有关文件;
3.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遗失补办,需在《珠海特区报》登报声明,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编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明确告知规划部门窗口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珠海特区报》一份(原件1份);
(四)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如证件未遗失,只是遗失补办附图附件的,则应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申请补办理应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补办理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来函或电话,应将来函来电内容、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反映情况的时间等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录入电脑以方便查询。
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查上述记录,如发现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记录的,则不予受理,待情况了解清楚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受理后交由有关科室核实原档案情况办理。
第八条 补办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事项无需登报声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