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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规验〔2007〕22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规划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2.《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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