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⑴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⑵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⑶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3层及3层以上,且仅设置1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5.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7.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9.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10.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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