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未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工作,规范日常消防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提高单位从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不得干扰、阻止专项整治工作,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理。广大市民要积极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641069。
附件:《“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二、对本标准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有关“三小”场所治理标准。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