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告
(珠府〔2007〕59号)
为消除全市“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2007年2月1日汕头现场会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5号)要求,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两会”: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
二、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专项行动整治要求
(一)全市所有列入专项整治范围的“三小”场所,均应按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凡存在“三合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其他严重火灾隐患的,必须立即自行停业停租整改。
(二)对现有“三小”场所,要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其中,“三小”和既有建筑由区(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逐一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登记并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小”场所,由区(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公安、工商、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由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三)“三小”场所整改完毕后,由所在地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按《标准》逐一检查验收。
(四)对在2007年11月30日前整治不合格的“三小”场所和未取得消防手续的既有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撤消其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查封、取缔、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