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建管[2007]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
行政许可法》、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