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淄教督字[2007]26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构建和谐教育、建设和谐淄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创设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深远影响。认真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和法定义务。
各区县、各学校要把学习、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学习、贯彻《
义务教育法》结合起来,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体制和结构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此次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实施,对于促进依法治教,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要把宣传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逐条理解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责任。要组织中小学校师生认真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