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减免的门诊诊查费,由市财政承担50%,区(县)、镇(乡)财政分担其余的50%。区(县)与镇(乡)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专项结算。
四、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送
(一)操作要求
村卫生室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门诊诊查费减免的金额,同时记录门诊诊查费减免明细信息数据(见附件1),并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与原始凭证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二)减免费用申报结算
从2007年8月1日起,村卫生室要按季度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至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审核上报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镇乡季度汇总表》(见附件3),于同月8日前报送至镇(乡)政府,并抄送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镇(乡)财政审核后,于同月15日前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统一结付上一季度应由市、区(县)、镇(乡)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信息,经区(县)卫生局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审核后,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季度汇总表》(见附件4),于同月15日前报送至区(县)财政局,并抄送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向镇(乡)财政统一结付上一季度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季度汇总表》(见附件5),于同月25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每年度汇总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全市年度汇总表》(见附件6),经市卫生局组织抽样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申报结算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市财政局核对后,将市级负担费用纳入当年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三)减免情况审核抽查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市卫生局、各郊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抽查,并纳入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现有的审核抽查制度。各郊区(县)卫生局组织的每季度审核抽查报告与减免费用统计信息报表同时报送市卫生局。凡查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减免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对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