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建立并不断完善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现制订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实施范围
经各区(县)卫生部门批准设置的各村卫生室。
(二)减免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本市户籍郊区居民。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合作医疗卡和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是郊区居民在所在村卫生室减免门诊诊查费的凭证。结合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待参加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所持的合作医疗卡全部转换为社会保障卡后,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仅为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
从2007年8月1日起,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郊区居民持合作医疗卡或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到所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以减免门诊诊查费。
本办法实施后,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就诊,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到未建立合作医疗约定关系的其它村卫生室就诊的,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诊查费减免。
三、减免费用额度及承担
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额度,按照2元/人次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