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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等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鼓励企业和社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向社会招用人员,要优先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扶持发展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鼓励创建再就业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

  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进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把现有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运用到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上。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从事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工作,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补贴。对初次就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的目标。各地要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对现有零就业家庭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业援助情况;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调整和更新基础资料,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定期进行回访,实施跟踪服务,帮助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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