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制订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保温隔热材料、高效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等节能材料和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研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试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强化汽车节油,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及落后船型;加强对新建船舶能耗水平和指标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减排法规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队伍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明确节能责任主体,采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制(修)订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实施用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