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订和实施政府机构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全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45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逐步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重点企业减排项目按期开工建成,正常运行。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十一五”期间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