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发布年度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报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对于有的实施年限较长的项目,可进行阶段性验收,但必须要有明显的阶段性目标成果。
第十六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文件、资料。原则上由各市、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对于一些重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验收。需提交相关的验收文件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内容书;
(三)项目完成绩效总结报告;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清单及相关凭证;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单位接受企业验收申请后,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要求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对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程序授予《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切实做好被验收项目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被验收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