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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发布每年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和本部门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遴选、上报工作。经济强县(市、区)在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的同时必须抄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第八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企业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根据我省各地各部门企业信息化发展实际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论证结果,提出并下达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自列入计划始两年时间内为有效实施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信息化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统筹安排、直接补助实施经费方式。对于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鼓励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要求通过项目验收,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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