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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制造[2006]538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规范化,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发展,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保证项目组织管理的公开、公正性和科学规范化,推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利用,不断提高产品开发、生产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过程,包括管理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产品信息化、企业电子商务等。

  第三条 实施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是我省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信息化中,企业信息化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为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能力的公共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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