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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企业5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餐饮企业餐饮营业额(包括直营店餐饮营业额和加盟店营业额,其中:火锅企业市内外加盟店营业额按50%计算)以及宾馆(饭店、酒店)中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酒楼、餐厅的餐饮营业额。

  (二)利润总额:指宾馆(饭店、酒店)和餐饮企业的直营店当年实现的全部利润总额。

  (三)纳税总额:指宾馆(饭店、酒店)和餐饮企业的直营店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四)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于各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2个月的算术平均数。

  计算公式: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年初从业人员/2+1月末从业人员+2月末从业人员+……+12月末从业人员/2)/12

  (五)品牌指标:

  1.获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

  2.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3.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

  4.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提名;

  5.被评为国家级酒家酒店;

  6.荣获重庆市著名商标;

  7.荣获重庆餐饮品牌企业。

  五、考核评选方法

  (一)对数据进行同质处理。是指对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数值进行同度量处理,以解决各指标因计量单位不同无法进行综合汇总的问题。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的统计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Y(ij下标)=X(ij下标)÷X(j下标)×100%

  i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序号,即i=1、2、3……;

  j表示考核指标序号,即j=1、2、3、……6;

  X(ij下标)表示第i个餐饮企业的第j个考核指标的实际值;

  X(j下标)表示第j个考核指标的全市最优值(或最大值);

  Y(ij下标)表示第i个流通企业的第j个指标的最终指数值。

  (二)最优值(或最大值)的确定与基本指数的计算

  最优值(或最大值)。将餐饮企业分为综合类(包括中餐、西餐、快餐、小吃等)和火锅类两大板块,将同一板块餐饮企业的最优值(或最大值),确定为综合评价单项指标的全额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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