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要强化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公开查处3-5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实施区域限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地区,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环境评估要限批,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都应予以限制。
3.落实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凡是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环境保护问题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4.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各区县(自治县)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严 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 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 话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制订新闻报道计 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媒体进行宣传。对查处的 典型违法案件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全社会积 极参与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