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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督查督办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5.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和挂牌督办,实施区域限批。各区县(自治县)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作出通报。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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