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 “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行为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取缔、注销或吊销的企业进行复查。及时查处对“十五小”、 “新五小”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其他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污染监管,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地要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工作调度会议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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