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化电解金属锰行业污染整治。在2006年“锰三角”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基础上,继续对全市范围内的电解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2006年底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验收的电解锰企业严格按照验收要求继续加强监管,严防污染反弹;对其他地区的电解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试生产审批手续或未经“三同时”验收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二是企业的水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含铬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在车间做到达标排放;冷却水闭路循环使用;生产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排污口必须进行规整,安装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建有应急池。三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噪声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四是企业生产废渣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渣场渗滤液造成水污染的要停止使用并消除污染。五是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内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必须实现清污分流,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矿粉堆存要采取封闭或防扬散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成立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余远牧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志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光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马明媛 市经委副主任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明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 健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文渝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邝 海 市安监局副局长
唐幸群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员、措施和资金,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