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拟订的《重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发[2007]5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 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为切实搞好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314”总体部署的要求,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渝委发[2006]24号)以及全市第九次环保大会精神,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改善环境质量,为开创我市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 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沿长江、嘉陵江、乌江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强库区水产养殖的执法检查,全面取缔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水产养殖。五是启动实施主城区的码头优化调整工作,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舶码头;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娱乐船舶。六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