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问题。《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但由于目前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和评估尚未有明确执行的办法和标准,为此,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和评估暂不作为要求。但要求企业切实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力度;二是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三是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四是按《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的问题。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的要求,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交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若个别地区的工伤保险征缴工作尚处在准备阶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作出书面承诺待征缴工作开展后一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保障工伤保险正常征缴前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加油站内地面、半地面覆土罐的问题。由于加油站设计标准的改变造成部分加油站地面、半地面油罐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在对该类地面、半地面油罐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油罐四周距离罐壁50厘米用非燃烧材料砌密闭的实体墙,油罐及相应管线加强防腐及抗浮处理,实体墙内回填沙土,回填沙土的厚度超过罐顶50厘米,采用密闭卸油方式等,且油罐与周边设施的距离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可认为油罐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可以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加油(气)站储罐,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其安全距离按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核定。
(三)油气回收系统的验收问题。由于与周边设施安全距离不足而采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实现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在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完成后,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装单位和熟悉油品储运技术的专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