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员培训的问题。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目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已经明确,省局针对这两类人员专门制定了培训方案。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后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经相应培训考核后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或《安全主任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执行。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是否列入特种作业范围尚未明晰,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取证数量暂不作要求。
(八)设立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2002年3月15日)前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提交设立批准书。《条例》施行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设立批准书。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执行安全“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在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核准后,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申请办理设立批准书。经过安全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再委托评价机构补充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专题评价内容后,可以直接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无须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再次进行评价。
(九)安全设施、装置的定期检测问题。对于按规定应进行定期检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仪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阀等安全配件以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进行检测的,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对于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直到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方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电气设备和机械防护装置的设置问题。对于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未按要求设置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设施、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存在静电危害的设备设施未采取导除静电措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情况,以及因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等原因造成的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缺陷的情况,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对于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并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后,方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版)》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性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未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版)》的要求进行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要求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