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问题。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0号)的要求,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未列名的生产企业,暂不要求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仅将危险化学品进行重新分装,化学品的成分、状态、性质等物理参数没有发生变化,则属于经营单位,无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个体工商户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0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是指依法设立并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类型方能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和布局的问题。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问题。对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暂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搬、停、关、转”的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布局的问题。对于内部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完成,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验收后,方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整顿或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消防验收的问题。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