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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为确保停产整顿落到实处,公安部门从即日起停止对煤矿企业办理雷管、炸药购买、运输两证,对原有库存雷管和炸药进行清点封存,并交由当地民爆专营公司进行保管。各地民爆专营公司不得再向煤矿企业供应雷管和炸药。

  (二)为防止煤矿企业擅自生产,所有煤矿除水泵工、机电设备维修工、通风员及瓦斯检测员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少数人员外,其余矿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下井。且每班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三)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煤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任何形式出煤和出矸石,防止停而不整。

  (四)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煤矿要立即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煤矿的通风、运输、提升、排水、安全监控、供电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凡受水害威胁、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要对隐患挂牌督办。

  (五)煤矿要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六)复产前,煤矿要制定相关措施,排查、清除因停产造成的井下瓦斯积聚、冒顶和积水等危险危害因素,并进行复查复验,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验合格,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必须由经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方可逐级上报。

  (八)为防止矿井被淹,供电部门必须确保电力供应,不得停电,确保煤矿通风、排水正常进行。

  (九)为防止通风不良和瓦斯积聚,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煤矿不得停止主扇通风,做到停产不停风。保证恢复生产时,不发生人员窒息和瓦斯爆炸事故。

  (十)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指派专人,实施“专盯”制度,进驻辖区内每个煤矿,全天侯盯守,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停产整顿的各项防范措施,防止明停暗开。派驻人员实行三班轮换,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且交班记录和签名,记录煤矿各项停产整顿情况。

  三、责任追究

  (一)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拒不上缴火工产品、借维修为名组织生产、下井人数超过9人、停止通风、抽水、组织出煤出矸的,一律按照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会议关于“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视作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改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三证一照”,依法予以关闭。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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