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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安监明电〔2005〕27号)


韶关、梅州、清远市、县(区)安全监管、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商局(委):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5〕26号)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工作,确保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立即通知到每个煤矿。

  附件: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吸取梅州市兴宁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5〕26号)精神,强化“事故猛于虎,责任大于天”的观念,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煤矿,坚决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态势,确保8月9日至9月30日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生产安全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停产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成立由市(县、区)长为组长的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煤矿停产整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检查,并对本地区的煤矿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经贸(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监察、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强化整顿。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整顿小组,制订符合本矿实际的停产整顿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等,同时要制订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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