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补充通知
(粤府明电〔200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份以来,梅州兴宁市连续发生两起特大煤矿透水事故,尤其是8月7日兴宁大兴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极其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用铁的手腕,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态势,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煤矿一律进行停产整顿。韶关、梅州和清远三个产煤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对每个煤矿派驻工作组,指定并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指导停产整顿工作,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所有煤矿真正停产整顿。各产煤市政府要将工作组名单于8月16日前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韶关、梅州和清远三个产煤市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认真全面摸清所有煤矿的证照办理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凡无证非法开采、“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齐全、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凡“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齐全的煤矿(包括过期正在续办的) ,一律停产整顿,落实各项整顿措施,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重新审核相关证照,严格按颁证条件逐一复查,并在2005年9月30日前全部审核完毕;对经过整顿后仍不符合颁证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要立即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关闭。
(三)省政府将派出由三位副省长分别担任组长的督查组,对韶关、梅州和清远三个市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为期二个月的督查。
三、除韶关、梅州、清远市以外的其它非产煤市,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关闭。各非产煤市政府要与所辖县(市、区)、乡(镇)政府逐级签订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责任书,确保不存在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各市的排查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