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下一步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坚持按照“宏观规划、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思路,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实力、诚信度高、守法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有力促进我省“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增强搞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国家和省都非常重视安全评价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的法规政策。最近,国家总局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等文件,分别对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考核、人员登记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政策文件是当前我们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政策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政策文件的精神,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增多,先后发生了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兴宁市福胜煤矿“7·14”特大透水事故和深圳市“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这些事故的背后,虽有客观的原因,但与我们的管理方面的原因,与我们一些地区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不依法办事是有关联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务必要认真吸取其教训,切实依法依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把好关。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转变作风,增强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信心,努力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各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制订和完善评价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这就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从业,依法开展评价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评价工作。评价项目必须签定规范的合同,明确评价机构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评价机构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管,发现评价机构有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应及时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