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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办〔200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实施。

  一、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见《通知》附表)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二)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三)造成500万元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报送救援工作总结的事故。

  《通知》第六条和上述规定以外事故救援工作总结的上报及备案范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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