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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的通知
(粤安监办〔2005〕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与整改期限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矿泉水、地热、采砂、粘土矿等四类危险性较小的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明确规定为2005年底;对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规定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

  二、告知申请与整改期限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向本地区内所有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四类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发出告知书,把申请与整改的期限,告知每个企业,并记录在案,以备查核。

  三、制定工作方案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抓紧摸清本地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准确情况,做好企业申请许可证情况的统计工作

  各地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中提供的矿山总数,要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凡属非煤矿矿产资源范围的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等开采企业,一律计入矿山总数中;对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非法矿山,不计入总数中。凡企业提出许可证申请报告的,不论其目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应全部计入企业的“已提交办证申请”统计数中。各市要于2006年元月5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情况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好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以便汇总上报。

  联系人:肖辉勇,联系电话:020-83133288,传真:020-83133414、020-831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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